關于對王衛東行政處罰的通報
發布日期:2024-08-0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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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王衛東(蘇建安A(2010)0001934)作為南通東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履行作業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職責,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依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第十一條,《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蘇建規字﹝2023﹞1號)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蘇建安A(2010)0001934)1年,時間從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為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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