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邢偉行政處罰的通報
發布日期:2024-09-2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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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來函以及合肥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邢偉(蘇建安A(2017)0011004,蘇建安B(2018)1000158)作為江蘇東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對項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第十一條,《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蘇建規字﹝2023﹞1號)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蘇建安A(2017)0011004,蘇建安B(2018)1000158)1年,時間從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為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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