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關于調整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層級的通知》政策解讀 | ||
索引號: |
014000052/2024-00301 | ||
發布機構: |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文件編號: |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時效: | |
內容概述: |
《關于調整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層級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方案要求,“燃氣經營許可審批,由地級市及以上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訂了《關于調整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層級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9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號,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國家方案明確要求“嚴格管道燃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審批,由地級市及以上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2020年修訂出臺的《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燃氣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核發”,地方法規有關規定與國家方案最新要求不相一致,需進一步修訂完善。鑒于省條例目前暫未被列入省人大立法修訂計劃,為落實國家方案工作任務要求,先行制訂規范性文件優化調整我省燃氣經營許可核發層級,同時盡快啟動地方法規部分條款修訂工作。
二、主要內容
本規定提出的主要制度內容分為兩方面,一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許可證提級核發要求。對照國家方案,我省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由設區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二是明確了新證辦理要求和調整實施日期。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新辦、變更、延續和換領燃氣經營許可證應按上述要求執行。